数字普惠,让数字文明人人共享******
【乌镇实践】
光明日报见习记者 刘习
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长三角一体化数字文明共建研讨会”11月9日在乌镇互联网国际会展中心举行。与会嘉宾、专家学者及代表企业负责人聚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共话数字文明,多位专家针对数字普惠议题建言献策。
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文光表示,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长三角地区正合力打造民生一体化应用场景。目前,长三角“民生一卡通”已加载公共交通等21项服务功能;138项政务服务事项实现长三角一网通办;异地门诊直接结算已覆盖长三角41个城市。“共建共享、开放融合、互助共进、多跨协同”的“数字长三角”合作平台的打造,激发了长三角地区数字协同创新活力。
嘉兴位于长三角中心腹地,乘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东风,以数字化统筹城乡发展。“去年,所有村集体年经常性收入都超过120万元,城乡收入比达到1.60:1。”浙江省嘉兴市委书记陈伟介绍,“在嘉兴,家庭千兆光网覆盖率达95%以上,数字基建为数字化改革和数字文明建设提供了底座支撑。同时,人才引进和智力成果的产出不仅让人民享受数字文明成果,也让更多人体验参与数字文明建设的成就感。”
“数字赋能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发展有着现实的禀赋支撑,也有新的路径和突破。”浙江大学副校长、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黄先海在主旨演讲中从产业发展建设的角度出发,提出打通消费互联网与产业互联网;打通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打通数字创新与产业发展;打通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打通区域数据指标,让数字普惠不同链条、不同行业、不同主体,在推进建设长三角数字经济一体化的同时,构筑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数字安全保障有力是全球数字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数字交换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邬江兴从技术的角度出发,提出以内生安全赋能数字基础设施网络弹性。他介绍道:“目前已经开发的20多类40多种产品,基本满足现有数字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问题。构建于南京紫金山实验室的网络内生安全实验场向全球开放,为各主体以数字赋能发展提供了安全环境。”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智库中心主任李继春从中国传统哲学的思维视角阐释数字文明,提出自然之力应当是数字文明发展的遵循,技术向善是以数字化改革推动数字文明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伦理遵循,要在建设数字文明的进程中尊重人、发展人。
数字文明建设的普惠和关怀不仅成于理念,还体现在行业内的各项实践。“我国有许多残障人士,他们的数字生活值得关注,支付宝就把残障人士的使用作为技术开发强制标准。”蚂蚁集团党委副书记、首席合规官李臣在研讨会上如是说。
在数字化治理的同时提供数字化服务和关怀,是企业参与数字文明建设、让建设成果惠及更多人的生动体现。南京图灵人工智能研究院首席执行官李强介绍,在一次计算、数据安全、图像诊疗技术的支持下,图灵联合北京协和医院和南京妇幼保健院,针对33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妇产医院提供了远程诊疗系统,为贫困地区人民提供更美好的生活和医疗保障。科大讯飞则立足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上的技术优势,优化产业布局。据科大讯飞副总裁孙东平介绍:“科大讯飞教育为教师减少30%的备课时间,语文和英语作文的批改时间减少70%,学生更精准学、练,课后作业时间减少50%。”
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长三角与长江经济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王振指出,技术迭代、使用场景丰富、操作方式简洁化,体现的是数字文明建设过程中的人文关怀。对此,嘉兴学院经济学院院长、嘉兴学院中国共同富裕研究院执行院长文雁兵表示认同,在他看来,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马克思所提出的人的全面发展目标能够通过数字文明的新思想、新进程、新路径得以实现。
据悉,本次研讨会上,沪苏浙皖长三角联席办和上海青浦、上海松江、杭州、宁波、嘉兴、湖州、南京、苏州、合肥、芜湖等10个城市人民政府还共同倡议发起组建了“数字长三角共建联盟”,并发布《携手迈向长三角数字文明新未来——乌镇宣言》。会议同时采用网易瑶台元宇宙会议系统搭建了元宇宙虚拟会场,打破了空间限制,为参会人士提供了更真切的现场感受。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0日 12版)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