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寒:雁归年将至,雪伴寒梅香******
【节气里的韵味中国】
作者:郝泽华
伴着蜡梅的孤雅幽香,在大雁北归的振翅声中,小寒节气准时赴约。
小寒是表示气温冷暖变化的节气。《月令七十二候集解》中记载:“小寒,十二月节。月初寒尚小,故云。月半则大矣。”冷气积久而寒,小寒意味天气寒冷,但未到极点,标志着季冬时节的正式开始。冬至之后,冷空气频繁南下,气温持续降低,温度在一年的小寒、大寒之际降到最低,从民谚“小寒时处二三九,天寒地冻冷到抖”中,便可感受小寒之寒冷。
1月1日,在浙江省诸暨市三都小学,水珠上映着开放的水仙花。新华社发
“小寒胜大寒,常见不稀罕。”虽名曰“小寒”,但在我国北方地区,小寒节气通常比大寒节气更冷。而对于南方大部分地区来说,则是大寒节气更冷一筹。此时,北方大部分地区都处于农业的冬歇期,人们需在家做好菜窖、畜舍保暖、造肥积肥。南方地区则要注意给小麦、油菜等作物追施冬肥,做好防寒防冻等工作。有经验的农人,会以小寒的气候推测来年的气候情况,民间流传着“小寒寒,惊蛰暖”“小寒不寒,清明泥潭”等俗语。
冬日,万物静默敛藏,但这方寂静中,也蕴藏着向阳的生机与萌动。“禽鸟得气之先”,时令流转中细微的变化,被禽鸟敏锐地感知着。古人将小寒分为三候:“初候雁北乡;二候鹊始巢;三候雉始雊。”小寒时节,阳气已动,大雁开始向北迁移。北方的喜鹊体察到阳气,开始为来年修筑巢穴。雉鸟也因感知阳气的生长,开始雌雄合鸣。唐代诗人元稹在《咏廿四气诗·小寒十二月节》中写道:“小寒连大吕,欢鹊垒新巢。”此时,宜聆听林间的啁啾鸟鸣与枝头的振翅之声,感受寒冬中向阳而生的生命之力。霜雪终将融化,严寒之后,春日必将到来。
风至而花有信。二十四番花信风中,小寒“一候梅花,二候山茶,三候水仙”。梅之凛然、山茶之艳丽、水仙之清雅,为小寒时节的苍茫大地,增添了几缕幽芳,也为无数寒冬拼搏的人们,带来精神的慰藉。
1月1日,在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茅坪镇,火棘果与白雪相映成趣。新华社发
“闻道梅花坼晓风,雪堆遍满四山中。”小寒时节,天地萧索,寒意凛冽刺骨,但梅花依旧凌风傲雪绽放。此时蜡梅已开,红梅待放,宜携三五好友踏雪而行,探梅寻香。梅花位列二十四番花信之首,自古广为文人吟咏。在《游前山》中,陆游写道:“屐声惊雉起,风信报梅开。”诗人的木屐声惊起山林中的雉鸟。而簌簌的花信风,送来了山中梅花绽放的消息。柳宗元则在《早梅》一诗中,以“早梅发高树,迥映楚天碧。朔吹飘夜香,繁霜滋晓白”的诗句,书写早梅凌寒绽放之仪态与芬芳。自梅花始,生命中的一次次绽放,都将次第而来。
漫长悠远的岁时轮转间,人们因地制宜地以饮食之道,表达着对山海的眷恋和对自然的敬畏。南京人逢小寒喜吃菜饭。菜饭的样式颇多,其中一种是将矮脚黄青菜同咸肉片、香肠片或是板鸭丁与糯米同煮,里面还会剁些生姜粒。这样煮出的菜饭,味道鲜香可口。热气腾腾吃下一碗,周身便暖了起来。在广东,则会在小寒的清晨吃糯米饭。当地人认为食用糯米可快速补充能量,有利于驱寒。传统的腊味糯米饭食材除糯米、腊肉、腊肠和花生外,还可添加香菇、虾米、叉烧等。“小寒吃羊肉,大寒吃萝卜。”羊肉同样是小寒节气中常吃的食物。若是将羊肉与当归、山药、胡萝卜同煮,不仅可以增添暖意,还不易上火。围坐在燃着炭火的铜锅旁,一起热腾腾地涮羊肉,也是不错的选择。时光、故土、记忆、信念……种种与饮食的羁绊,为人们口中的食物,添上了更为深沉厚重的滋味。
1月2日,在山东枣庄东湖公园拍摄的干枯植物。新华社发
“煮茶烧栗兴,早晚复围炉。”在寒冷的冬日,与三五亲友围炉煮茶,亦是一件快事。最近,这一古人雅事,成了城市中一些年轻人的新风尚。在院中搭起温暖的炉子,煮上一壶热茶,再烤上花生、板栗、橘子等吃食,便可欢聚畅谈。茶烟袅袅,暖意盈怀,传统文化正悄然被当代年轻人赋予新的内涵。
数九寒天,《九九消寒图》又添上几笔,不知不觉中,年关将近,各种年事活动正逐步展开。年味儿浓起来了:剪窗花、挂灯笼、买年画、写春联、备年货……而身在异乡辛苦打拼的人们,也准备收拾行囊,踏上归程。小寒节气在家人团聚的期盼中,增添了几分暖意。万家灯火中,总有一盏灯,在等待风雪夜归人。
大雁北归,寒梅着花,年节将至。小寒于寒冷中蕴藏着临近春日的生机,于银装素裹中孕育着生命绽放的力量。生活的美学与生命的智慧在节气更迭间不断延续,纵天寒地冻、冰封千里,若心怀信念,便无惧萧索与孤寒。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5日 08版)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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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