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疾控首次报告我国代表性婴幼儿膳食调查数据******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记者顾天成、李恒)我国0至5月龄纯母乳喂养婴儿的母乳平均摄入量为800.1克/日,6至23月龄婴幼儿辅食来源的蛋白质偏高、铁和锌不足……近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首次报告了“十三五”科技部基础资源调查专项“中国0至18岁儿童营养与健康系统调查与应用”婴幼儿膳食调查数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研究员杨振宇表示,婴幼儿期营养是全生命周期健康的基础。膳食摄入不足或过多是营养不良的主要原因,食物摄入评价可识别早期营养不良,为实施营养干预提供重要科学依据。
据介绍,此次调查研究分析了我国0至5月龄婴儿母乳摄入量和6至23月龄婴幼儿辅食能量和营养素摄入量,为推动我国母乳和辅食评估技术创新与发展提供最新信息。
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在婴儿母乳摄入量方面,2019年至2021年间我国0至5月龄纯母乳喂养婴儿的母乳平均摄入量为800.1克/日,24小时平均母乳喂养次数为8次。母乳摄入量随着月龄的升高而增加,5月龄保持平稳。除个别月龄外,不同地域和性别0至5月龄婴儿母乳摄入量相近。配方粉或辅食引入直接影响6月龄内婴儿母乳摄入量。
在辅食能量和营养素摄入量方面,2019年至2021年间我国6至8月龄、9至11月龄、12至17月龄和18至23月龄婴幼儿每日辅食来源的能量分别为156.1千卡、258.0千卡、388.7千卡和581.1千卡。与世界卫生组织辅食营养素密度建议值相比,此次调查研究内的6至23月龄婴幼儿辅食蛋白质密度偏高,6至8月龄和9至11月龄婴儿辅食铁密度和锌密度偏低。(新华网)
浙江杭州余杭发布“强信心 拼经济”36条措施******
1月4日,杭州市余杭区发布36条“强信心拼经济”全力实现开门红实施意见,该36条主要包括支持企业稳岗引才、全力提振消费市场、鼓励企业增产扩能、聚力稳外贸拓市场、稳定资源要素保障等五大方面。
在支持企业引才方面,余杭区设立1亿元海外引才专项奖励资金,对相关申报单位按照最高100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余杭企业招用初次来杭州市就业的海外硕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再按照最高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
为提振消费市场,余杭区发布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对消费者在余杭区登记注册、纳入余杭区社零统计的新能源汽车经销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其中,购车价格(不包括相关税费)在3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10000元;在20万元(含)—30万元的补贴6000元;在20万元以下的补贴2000元。
依照发布的36条措施,2023年度一季度在余杭区新注册外贸企业,一季度出口在100万美元及以上,每实现出口100万美元,将获得2万元奖励,最高获得奖励200万元;存量企业一季度新增出口达到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出口增速高于全区的,将分别获得奖励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余杭区鼓励倡导在余省外员工春节期间留余稳岗,对符合条件的省外员工送消费券、送温暖、送健康、送文化、送旅游、送出行、送岗位、送培训、送亲情、送保障,其中对非浙江户籍并在余缴纳社保的员工,按600元/人发放电子消费券。对2023年春节期间坚持生产的余杭区规上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符合条件的,按坚守岗位的外市籍参保员工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补助。
同时,2023年春节期间,余杭区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租用(含合租)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非本市户籍员工返岗,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包车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发放民宿(农家乐)、农产品消费券,开展主题促消费活动,加大对限上社零企业的支持,加大批零住餐支持力度,开展景区“免费游”活动,加强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宣传,开展“文艺星火赋美”等夜间演艺项目等,余杭区通过一系列举措推动提振消费市场。
在鼓励企业增产扩能方面,余杭区对2023年一季度营收达到100亿元且同比增长6%的信息软件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2023年一季度在库的计划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投资项目(国有公司拿地项目除外),一季度实际完成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支持鲲鹏企业、上市企业建立产业链供应链购销体系,加大向区内工业企业采购或委托加工产品的力度;支持企业实施技改,对设备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在库制造业技术改造(含新建)投资项目,于2023年一季度实际发生并实现统计入库的设备投资,在现有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资助3个百分点。同时,加大对“小升规”企业扶持力度、开展科技成果对接、加快国高企、研发投入补助政策兑现、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此外,余杭区还通过落实“双百双千拓市场”行动、扩大外贸主体队伍、加快出口增量提升等举措稳定外贸市场;开展“杭州余杭·全球招商季”活动、推行“拿地即开工”、加速兑现产业扶持资金等举措稳定资源要素保障。据悉,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中央和省、市现有政策及后续新出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通讯员徐颖 谭琴 光明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刘习 记者 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