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后一架量产波音747飞机在成都投运******
中新社成都2月1日电 (记者 王鹏)记者2月1日从成都市双流区获悉,全球最后一架量产波音747飞机日前交付使用。这架飞机由Apex国际物流运营,未来将长期执飞成都往返北美的洲际货运航线。
波音747飞机是世界首款双通道宽体飞机,生产始于1967年,被誉为“空中女王”。美国波音公司2020年宣布将停产747系列飞机。最后一架量产747飞机是747-8型货机,于2022年12月在美国华盛顿州埃弗雷特工厂下线,随后波音747生产线正式关闭。
据介绍,波音747-8型货机是目前业载(飞机执行任务时可装载的最大限额)最大的全货机,满载可装约135吨货物。其飞行里程长,能显著提高货运效率。
“我们主要用于飞成都到北美航线,替换目前使用的747-400全货机。”Apex国际物流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货运航线于2022年9月首航,相比747-400货机,747-8型货机容量和最大载量分别增加16%和20%,货载可增加23吨。
“它具备更先进的装载系统、导航系统和发动机,可以承接超长、超宽、超重等大型特种货物的运输,并具备更远的航程。”上述负责人说,从成都出发,747-8型货机运力将覆盖纽约、芝加哥、洛杉矶等城市。
数据显示,2022年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推进“客货并举”,在飞国际货运航线已达30余条,国际货邮吞吐量实现22.1万吨,逆势增长53.7%,创历史新高。
Apex国际物流相关负责人说,本次替换使用最大的货机,正是因为看好未来成都与北美的国际贸易市场。“成都作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中心城市,拥有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特色优势产业,对于高效的国际航空运输的需求巨大。”(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